【J要求X與其簽訂安全協議方可進場施工】
某中字頭J平整場地、設置圍擋、建設了某建筑主體。某裝修公司X與業主直接簽訂合同(平行發包),但J要求X與其簽訂安全協議方可進場施工,請問這是否有法律依據?X與甲方已經簽署安全協議。此外,J 要求X繳納30萬保證金,請問這是否有法律依據?麻煩各位老哥解答一下,謝謝!
已有3個回答
我來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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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用戶
2019-8-19
這是配套費問題
既然是裝修公司了 也不是第一次做事 當然是談合同首要首先就要搞明白配套費如何解決?
因為J肯定和業主簽的總包合同 里面有條款,
要求J有連帶責任,以后不管是不是平行發包
J都有責任對以后的發包方進行管理上的連帶責任
如果X出問題 按照J的總包合同 J有連帶責任 重大總包責任
換了你 可不止30萬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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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用戶
2019-8-19
那看來J和X簽安全協議是合理的了
那這個有收費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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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用戶
2019-8-19
沒有
一般工程投標 發包 等問題 肯定第一步就要要談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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