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層的鋼結構商場二層位移比很難控制】
各位大神,現在在做一個兩層的商場,一層組合板,二層夾心巖棉復合板,其它指標都很Ok,就是二層位移比很難控制,怎么辦
我個人感覺這個指標是在剛性假定前提下算出來的指標,但是二層不能按這個來,所以覺得有問題
哪位鋼結構大神能指點下
![](/jiayuan/img/touxiang.png)
2018-6-18
按框架體系走的
![](http://img.gjgzpw.com/user_photo/202312/202312302350103608.jpg)
2018-6-19
1)定義——“樓層位移比”指:樓層的最大彈性水平位移(或層間位移)與樓層兩端彈性水平位移(或層間位移位)平均值的比值;
2)目的——限制結構的扭轉;
3)計算要求——考慮偶然偏心(注意:不考慮雙向地震)。
2、“層間位移位角”
1)定義——按彈性方法計算的樓層層間最大位與層高之比;
2)目的——控制結構的側向剛度;
3)計算要求——不考慮偶然偏心,不考慮雙向地震。
3、綜合說明:
1)現行規范通過兩個途徑實現對結構扭轉和側向剛度的控制,即通過對“樓層位移比”的控制,達到限制結構扭轉的目的;通過對“層間位移角”的控制,達到限制結構最小側向剛度的目的。
2)對“層間位移角”的限制是宏觀的。“層間位移角”計算時只需考慮結構自身的扭轉藕聯,無需考慮偶然偏心及雙向地震。
3)雙向地震作用計算,本質是對抗側力構件承載力的一種放大,屬于承載能力計算范疇,不涉及對結構扭轉控制的判別和對結構抗側剛度大小的判斷。
4)常有單位要求按雙向地震作用計算控制“樓層位移比”和“層間位移角”,這是沒有依據的。但對特別重要或特別復雜的結構,作為一種高于規范標準的性能設計要求也有它一定的合理性。
位移比--- 位移比的大小反映了結構的扭轉效應,同周期比的概念一樣都是為了控制建筑的扭轉效應提出的控制參數。(在高歸4.3.5條中位移比和周期比是同時提出的)
B 規范條文 抗規第3.4.3.1條規定:平面不規則而豎向規則的建筑結構,應采用空間結構計算模型,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扭轉不規則時,應計及扭轉影響,且樓層豎向構件最大的彈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分別不宜大于樓層兩端彈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平均值的1.5倍;
新高規的4.3.5條規定,在考慮質量偶然偏心影響的地震作用下,樓層豎向構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角,A、B級高度高層建筑均不宜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2倍;且A級高度高層建筑不應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5倍,B級高度高層建筑、混合結構高層建筑及復雜高層建筑,不應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4倍。
C 計算方法及程序實現 程序中對每一層都計算并輸出最大水平位移、最大層間位移角、平均水平位移、平均層間位移角及相應的比值,用戶可以一目了然地判斷是否滿足規范。
且注意位移比的限值是根據剛性樓板假定的條件下確定的,其平均位移的計算方法,也基于“剛性樓板假定”。 控制位移比的計算模型: 按照規范要求的定義,位移比表示為“最大位移/平均位移”,而平均位移表示為“(最大位移+最小位移)/2”,其中的關鍵是“最小位移”,當樓層中產生0位移節點,則最小位移一定為0,從而造成平均位移為最大位移的一半,位移比為2。則失去了位移比這個結構特征參數的參考意義,所以計算位移比時,如果樓層中產生“彈性節點”,應選擇“強制剛性樓板假定”。 規范要求:高規4.3.5條,應在質量偶然偏心的條件下,考察結構樓層位移比的情況。 層間位移角:程序采用“最大柱(墻)間位移角”作為樓層的層間位移角,此時可以“不考慮偶然偏心”的計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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