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要簽定勞動合同,但是由于實施中的一些限制,很多人沒有簽訂合同,正是因為如此出現了很多勞動糾紛,參照以下案例:
張某包下某建筑工地的木工活,以每日200元的工資聘用農村木匠老李來施工。施工時,老李從腳手架上摔下,受傷住院。因沒人與老李簽勞動合同,用工主體的工地便與張某相互推脫。老李來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確認自己的勞動關系。
那么,老李的勞動關系能得到確定嗎,工傷待遇該誰負責?
我國《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4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因此應當認定發包方某建筑工地施工單位為用工單位,老李與其存在勞動關系。老李的工傷待遇以《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由用人單位即工地施工單位負責。
(作者 王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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